“低空旅游”怎么玩?《三亚市促进低空旅游发展暂行办法》正式印发将于9月1日起施行(全文+解读)7月13日,为保障低空旅游产业规范化、高质量发展,加强低空旅游安全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低空空域内利用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运动器材从事的观光游览、休闲度假、冒险体验、体育娱乐等各项旅游活动
《办法》明确了各单位的职责,市人民政府会同民航监管部门和军航空管部门建立低空旅游协同管理运行机制,协调推进通用机场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低空空域划设和分类利用、旅游产业培育和安全监管等工作。市旅游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低空旅游产业发展的规划编制、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等相关工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低空旅游业的创新发展,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低空旅游相关管理、保障工作。
《办法》要求,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低空旅游发展工作,将低空旅游发 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市有关规划,结合本市实际,组织编制市低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规划,推动低空旅游产业与酒店民宿、会议展览、节庆赛事等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同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低空旅游纳入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用于低空旅游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人才培养等,促进低空旅游业发展。 此外,市旅游、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大低空旅游专业人才的引进,支持各类院校、科研机构开设通用航空专业门类,培养飞行、适航、航空器和发动机制造维修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鼓励社会资本和政府合作建设、运营通用机场、飞行营地或者特色小镇,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土特色资源依法开展低空旅游活动。
在经营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低空旅游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过政府网站、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景区、旅行社等线上线下渠道向社会公布登记的企业名录,引导旅游者选择合法合规的低空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
三亚作为著名的热带滨海旅游城市,素来享有低空净空率高、空中能见度远、年可飞行日、可供空中游览观光的时间长等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近年来,在产业融合和市场需求的驱动下,三亚市直升机、水上运动飞机、滑翔伞、悬挂滑翔机等低空旅游新业态不断涌现,发展态势良好,“飞行+旅游”的产业发展模式在三亚市各个景点火热开展,低空旅游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据统计,三亚市低空旅业2020年全年起降超6.5万架次,飞行时间约4200小时,载客17.61万人次,分别占全国的22.5%、47.8%、51.5%。从数据上看,无论是飞机数量、游客参与数量以及飞行时长均稳居全国前列。但是, 低空旅游新业态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产业规划落后、项目保障能力弱,资源有效整合不足、职能部门多头监管,企业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突出,噪声扰民、低价倾销、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市旅游产业的发展和城市形象的提升。因此,迫切需要市政府出台针对性的制度,以解决现存问题。
《三亚市促进低空旅游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属于市政府规章,制定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海南省旅游条例》《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制规定》《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
《办法》的出台是为了保障低空旅游产业规范化、高质量发展,加强低空旅游安全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办法》涵盖总则、产业规划、经营管理、安全监管、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二十九条,主要为五大部分内容:
低空旅游经营活动为“低空+旅游”的复合型产业,在国内尚属于新兴业态,加之低空飞行的特殊性,导致目前我市低空旅业出现了军航、民航部门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多方监管、管理职责划分不清等问题,资源难以有效整合。
《办法》结合实际,定义了低空旅游的基本内涵,明确市人民政府会同民航主管部门和军航空管部门建立低空旅游协同管理运行机制,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低空旅游产业发展的规划编制、服务监管和业务指导等相关工作。
我市目前通用航空基础设施建设无法满足低空旅业的发展需求,项目用地保障需要进一步加强。其次,目前我市尚无与低空旅游相关的优惠扶持政策,低空旅游企业集聚发展不足,在通航市场销售、租赁代理、会议会务展览等方面都无直接相关的企业,专业人才匮乏,成为掣肘我市低空旅游发展的瓶颈。
《办法》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低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将低空旅游纳入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加大低空旅游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支持各类院校、科研机构开设通用航空专业门类,并鼓励社会资本和政府合作建设、运营通用机场、飞行营地或特色小镇,充分利用本土特色资源依法开展低空旅游活动。
我市低空旅游经营者所取得的通航经营许可证及适航证书由民航监管部门颁发,且部分企业在外省注册登记。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基本使用本地企业的空地作为临时起降点,导致地方政府在监管过程中存在一定难度。
《办法》规定,低空旅游经营者开展低空旅游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审批手续,并连同《低空旅游项目信息登记表》等材料提交市旅游主管部门登记,符合条件的,发放低空旅游项目标识号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过政府网站、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景区、旅行社等线上线下渠道向社会公布登记的企业名录,引导旅游者选择合法合规的低空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
《办法》还要求,低空旅游经营者应当通过与旅游者签订低空旅游服务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明示有关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的事项,预防和减少消费纠纷和投诉。
个别经营主体管理模式粗放,旅游活动开展不规范,在低空飞行过程中产生噪声污染,部分低空旅游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简陋,应急救援能力滞后,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难以保证。
《办法》规定,低空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对低空旅游活动安全负主体责任。经营者应当以明示的方式将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事项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并配备安全保障人员对低空旅游活动进行飞行前培训和全过程监管,依法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另外,低空旅游经营场所和飞行航线的审批,应当尽量避开住宅、酒店等人员密集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因民用航空器起降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主管部门应当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制定综合治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将低空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低空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办法》规定,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航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建立低空旅游违法线索移送、案情通报及联合处置等工作机制,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办法未设定法律责任,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设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分别规定了低空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未履行经营管理、安全监管等主体责任,以及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低空旅游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责任。
低空旅游,是指 在低空空域内利用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运动器材从事的观光游览、休闲度假、冒险体验、体育娱乐等各项旅游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五条和《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民用航空器,指 的是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飞行任务外的任何能够凭借空气的反作用力获得在大气中的支承力并由所载人员驾驶的飞行器械,包括固定翼航空器、旋翼航空器、载人气球、飞艇以及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定的其他飞行器械 。
依据《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航空运动器材包括 降落伞、滑翔伞、悬挂滑翔机、航空模型以及绞盘车、收索机等牵引设备 。
第一条 为了保障低空旅游产业规范化、高质量发展,加强低空旅游安全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低空旅游,是指在低空空域内利用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运动器材从事的观光游览、休闲度假、冒险体验、体育娱乐等各项旅游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会同民航监管部门和军航空管部门建立低空旅游协同管理运行机制,协调推进通用机场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低空空域划设和分类利用、旅游产业培育和安全监管等工作。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低空旅游业的创新发展,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低空旅游相关管理、保障工作。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市有关规划,结合本市实际,组织编制市低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规划,推动低空旅游产业与酒店民宿、会议展览、节庆赛事等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低空旅游纳入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用于低空旅游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人才培养等,促进低空旅游业发展。
第七条 市旅游、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大低空旅游专业人才的引进,支持各类院校、科研机构开设通用航空专业门类,培养飞行、适航、航空器和发动机制造维修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
第八条 鼓励社会资本和政府合作建设、运营通用机场、飞行营地或者特色小镇,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土特色资源依法开展低空旅游活动。
第十条 使用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运动器材开展低空旅游经营活动,需要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或者划设临时空域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批准;实施飞行前,应当获得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的飞行计划批准,并按照规定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络,保持空地联络畅通。
使用航空运动器材开展低空旅游经营活动的,还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飞行人员、飞行场地、安全条件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一条 低空旅游经营者开展低空旅游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连同下列材料提交市旅游主管部门:
(五)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应急预案管理和救援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低空旅游经营活动信息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当于变化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二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低空旅游经营者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发放低空旅游项目标识号牌。
低空旅游经营者应当在不影响飞行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悬挂、张贴或者喷涂等形式在经营场所、民用航空器内或者航空运动器材的显著位置公示标识号牌。
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民用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标识号牌发放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调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核验低空旅游经营者的登记信息,发现与实际不一致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航监管、军航空管等部门推进低空旅游业审批、登记等管理数据信息的互通共享,及时公布已划定的低空空域准入条件和使用规则。
第十四条 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过政府网站、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景区、旅行社等线上线下渠道向社会公布登记的企业名录,引导旅游者选择合法合规的低空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低空旅游经营者应当通过与旅游者签订低空旅游服务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明示下列有关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等事项:
第十六条 低空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对所提供的服务项目明码标价,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低空旅游项目的定价应当以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为基本依据,不得实施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七条 低空旅游项目的信息登记表、信用承诺书、标识号牌、服务合同等模板,由市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本办法公布后六十日内制定并公布。
依照前款规定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十九条 低空旅游经营场所和飞行航线的审批,应当尽量避开住宅、酒店等人员密集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通用航空机场和临时起降点选址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标准要求。
低空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治措施保证噪声和有害物质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对周边环境和居民造成损害。
因民用航空器起降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旅游主管部门、民航监管部门和飞行管制部门等单位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
第二十条 低空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飞行规则和安全保卫规则,对低空旅游安全负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低空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低空旅游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主任,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督导员,在实施飞行前对旅游者开展充分的安全培训,并对低空旅游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及时纠正旅游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低空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民用航空器和航空运动器材的不同特点,配备浮筒、救生衣等必要的安全设施。
第二十三条 使用民用航空器开展低空旅游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责任担保。
第二十四条 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将低空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低空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第二十五条 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航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建立低空旅游违法线索移送、案情通报及联合处置等工作机制,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低空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未履行经营管理、安全监管等主体责任,本办法未设定法律责任,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设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低空旅游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飞行任务外的任何能够凭借空气的反作用力获得在大气中的支承力并由所载人员驾驶的飞行器械,包括固定翼航空器、旋翼航空器、载人气球、飞艇以及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定的其他飞行器械。
本办法所称航空运动器材包括降落伞、滑翔伞博鱼官方网站、悬挂滑翔机、航空模型以及绞盘车、收索机等牵引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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